广州贩卖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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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元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

    14401199710164293

  • 联系电话:

    18688395239

  • 联系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9楼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帮助”原则 怎样帮助孩子申请假释、减刑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6日 来源:广州贩卖罪律师 浏览:266
[导读]: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卖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

 丁一元律师,广州贩卖罪律师,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帮助”原则

  核心内容:现在社会上动荡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往往他们的犯罪除了出于家庭教育的问题,是否也是反映着社会的另外一面的扭曲呢但是法律还是会给未成年人提供帮助与及需求的,在处理未成年案件的时候,主要关注的还是一些;帮助;的原则。下文为您解析。


  我国刑法对刑事年龄所作的上述规定,解决的是认定犯罪方面的问题。根据刑法典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因不满16周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未成年人的家长或者监护人还要负责赔偿。


  考虑到未成年人由其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既有容易被影响被引诱走上犯罪道路的一面,又有可塑性大,容易接受教育和改造的一面,因此从我国适用刑罚的根本目的出发并针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的特点,我国刑法在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上,还有以下两条重要而特殊的处理原则:


  1.从宽处罚的原则。


  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就是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是一个法定的必须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减轻的幅度,则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刑法典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里所说的;不适用死刑;是指不允许判处死刑,不是说;不执行死刑;,也不是说等满18周岁再判决、执行死刑,这是个原则要求。





怎样帮助孩子申请假释、减刑

  核心导语:孩子是我们祖国的未来,就算是有犯罪,但是只要是改过自行,还是可以进行原谅与及减刑或者是假释等等措施的,那么我们在法规上和在审判中,有什么样的办法帮助呢下文,与您分享下文。


  1、未成年罪犯认罪服判,遵守教育改造规范,积极学习文化和生产技能,可以视为;确有悔改表现;。未成年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减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认罪悔罪,并有真诚悔罪的实际行动,也可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缓刑考验期。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有期徒刑。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如果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一般一次可以减二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对确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期限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时,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一并酌减,但酌减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六个月。整理


  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一般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以间隔六个月以上为宜。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对未成年罪犯减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予以假释。


  4、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接受教育改造表现突出的,可以适用刑法第七十三条关于;特殊情节;的规定予以假释。但对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主犯、惯犯、累犯和罪行特别严重的未成年罪犯假释,应当从严掌握。